一、旅行社分社的设立条件
(一)申请者必须拥有固定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一般为商用房或商住两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三)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帐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帐户增存30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35万元(依据国家旅游局旅监管发【2009】265号规定)。
二、旅行社分社的设立备案程序
(一) 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 自登记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 备案应提交的文件(所有复印件用A4纸并装订成册,每个分社提交一套完整文件材料,多个分社应提供相应数量的文件)。
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分社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分社负责人履历表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需注明准确分社名称的原件,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分社”或“分公司”字样)。
5、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表》(原件)。
7、设立社与分社负责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办理人介绍信和分社门店的彩色照片(5寸)一张并附电子版。
三、《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的颁发
设立社应提交完整文件材料并符合《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旅游局《关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65号)规定,可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改正后,方可向其发放备案登记证明。
四、工作时限
(一)石景山区旅游局收齐分社备案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后即为受理。在受理备案事项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发放《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与否的决定。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休息。
办公地点: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8号区政府南楼319房间
办公电话:010—68607218(17)
联 系 人:张术瑞、朱际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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